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采购源头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规范各单位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审查等工作,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深圳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及校长办公会会议精神,现将学校采购项目需求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需求管理范围
1.对于以下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需求前完成需求调查,并填写采购实施计划,并组织在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完成重点审查:
(1)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采购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其他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须在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时,填写采购实施计划(简化版),并组织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并可据实际需要在编制采购需求前完成需求调查。
3.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采购需求前完成需求调查。
4.各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及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需求管理。
二、采购需求调查相关要求
1.需求调查按委托形式分为自行调查和委托调查。自行调查由采购单位自主开展,委托调查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
采购项目技术难度高,采购单位认为自身难以完成需求调查工作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2.开展需求调查,应当选择真实、有效的信息,信息来源应有充分依据且符合当前市场实际,不得随意编造。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 采购单位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需求调查。
4.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是否要求需求调查及形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业务主管未作要求的,鼓励各采购单位自主开展。
三、采购需求编制相关要求
1.采购单位在完成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客观明确,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可在需求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方案。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2.货物服务类采购需求编制包括如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的需求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求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征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3.工程项目采购需求编制包括如下内容:
(1)技术要求:一般以图纸形式表述,并辅以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工程类清单等;
(2)商务要求:一般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方式、工程变更、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保险等;
如属于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参照货物服务采购需求编制,如属于工程相关的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采购需求编制包括如下内容:
(1)技术要求:采购人要求(采购目的、范围、服 务要求、质量和标准)或任务大纲、设计任务书等;
(2)商务要求:一般包括成果交付、工程进度、知识 产权、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等。
四、采购实施计划相关要求
1.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单位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2.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3.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执行采购。
五、采购需求审查相关要求
1.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均由各采购单位组织。
各相关职能部门可视情况根据学校有关合同归口管理的职责参与对应采购项目的需求审查。重点审查应当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审计室、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人员参与。审查项目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根据项目性质或主要内容确定项目牵头部门,无法明确项目牵头部门的,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2.一般性审查是指审查是否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等。
3.重点审查是指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5)采购单位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4.由于采购项目技术难度较高,审查人员难以完成审查工作的,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5.对于审查不通过的,采购单位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六、其他
1.关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2.采购单位在采购申报前应当一并提交需求调查报告(如有)、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如有)、需求审查报告(如有)等材料。
3.本通知未尽之处由各职能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补充解释。
4.各采购单位可制定相应细则执行本通知。
5.本通知的要求自2025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采购需求调查指引范本
2.采购实施计划范本
3.采购实施计划范本(简化版)
4.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表
咨询电话:
货物采购办公室:劳老师:26531103
工程与服务采购办公室:徐老师 26918136
综合办公室:谢老师 26531129
招投标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