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元脑智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G9B6RXN
住 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众美商务公馆B座2-1818室
当事人二:杭州健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639898567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2幢E楼6层699室-72(自主申报)
元脑智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脑(河北)公司”)和杭州健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健佳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参加我校“眼镜式高速眼动仪等一批设备”项目(招标编号:SZUCG20241359EQ),杭州健佳公司上传投标文件、开标签到以及解密投标文件的IP与元脑(河北)公司上传投标文件时的IP地址完全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上述公司涉嫌串标。
根据上述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及履约承诺函》相关承诺及《深圳大学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元脑智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和杭州健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进行公示,并作出以下处理:
记入深圳大学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列入“限制交易”名单,从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深圳大学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校集中采购及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