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884FW
二、项目名称:
2026年粤海校区安防视频设备维保服务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 612,800.00 | 2 | 深圳捷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604,953.00 | 3 | 深圳市君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48,000.00 | 4 | 深圳市合为恒创科技有限公司 | 615,700.00 | 5 |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614,3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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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捷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君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4栋203
中标(成交)金额: 612,8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2026年粤海校区安防视频设备维保服务 |
服务范围 | 详见采购文件 |
服务要求 | 详见采购文件 |
服务时间 |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365个日历日)。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满后可根据供应商履约情况,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但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如采购方对履约服务情况不满意,不再续约。 |
服务标准 | 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中标人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投标响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达到全部指标合格。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周兵,武春江,邹永东,乔慧芬,蒋新梅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技术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 612,800.00 | 39.6600 | 43.0000 | 5.0000 | 4.0470 | 91.7070 |
深圳捷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604,953.00 | 34.5000 | 36.0000 | 5.0000 | 3.6895 | 79.1895 |
深圳市君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48,000.00 | 32.4000 | 26.0000 | 5.0000 | 10.0000 | 73.4000 |
深圳市合为恒创科技有限公司 | 615,700.00 | 35.4000 | 28.0000 | 5.0000 | 4.0279 | 72.4279 |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614,390.00 | 33.8400 | 15.5000 | 5.0000 | 3.6329 | 57.9729 |
八、公告期限
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01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周老师,(0755)26536072
项目联系人: 梁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梁老师收-SZUCG20250884FW”)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2026年粤海校区安防视频设备维保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6年粤海校区安防视频设备维保服务(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7人,营业收入为12265.48万元,资产总额为12768.2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