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变更计划;
2、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3、定期向采购方报告工程进度情况。每周提交监理简报,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采购方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4、验收施工放样;
5、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核对材料是否与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相符,填写材料进场确认表,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6、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的施工;
7、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8、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份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9、检查施工方法,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10、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采购方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采购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1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12、按合同规定和采购方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13、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工程监理在与采购方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
14、参加图纸会审会,3个日历天内向采购人项目负责人提交开工报告申请表、图纸绘审报告。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15、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在征求采购方意见后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由监理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核批;
16、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采购方批准后发出通知;
17、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采购方核准;
18、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
19、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20、督促采购方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21、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2、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2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5、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6、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协调采购方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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