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集中采购
SZUCG20250464FW 智慧后勤(一期)系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5/08/19 10:58:40

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464FW

二、项目名称:

智慧后勤(一期)系统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1

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38,800.00

2

北京万辉视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0

3

扶摇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740,000.00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北京万辉视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扶摇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

中标(成交)金额: 738,8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智慧后勤(一期)系统

服务范围

深圳大学后勤保障部推进“智慧后勤(一期)”系统的建设,规划房产、人事、财务多模块融合的基础上,聚焦不动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核心功能,通过智能化升级实现校内楼宇、周转公寓等资产的动态监控与集约化利用,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中的空间资源优化配置需求。

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

本项目合同签订且采购方提供相关资料后,中标人应在 90 个日历日内完成智慧后勤(一期)系统所有功能模块的开发、测试并上线。

服务标准

1、完成管理系统全部功能模块的设计、开发、测试、上线运行;2、完成技术要中的性能指标和相关测试。3、完成项目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档的整理、归类、交接,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文档、设计文档、部署文档、数据库文档、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4、提供对接深圳大学相关模块的源代码及注释(如对接统一身份认证及其它系统的

部分)。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中标人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投标响应

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达到全部指标合格。采购单位以中标单位完成智慧后勤(一期)系统上线运行并按采购单位要求交付项目资料所有清单的方式进行验收。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董利阳,张家强,戈早川,赵毅,稂丽萍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投标报价(元)

技术

综合实力

诚信情况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38,800.00

45.0000

30.0000

5.0000

2.7071

82.7071

北京万辉视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0

15.8000

0.0000

5.0000

20.0000

40.8000

扶摇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740,000.00

31.3500

0.0000

5.0000

2.7027

39.0527

八、公告期限

2025年08月19日至2025年08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董老师,(0755)26536165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老师收-SZUCG20250464FW”)

十一、附件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智慧后勤(一期)系统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智慧后勤(一期)系统,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北京新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9人,营业收入为341.88万元,资产总额为1131.1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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