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451HW
二、项目名称:
2025年消防器材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深圳市高木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 395,000.00 | 2 | 深圳穗保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 425,175.00 | 3 | 深圳市威鹏能源有限公司 | 379,830.00 |
其中: 深投城建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因“1.《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全、不明或不实”,★1.8与招标文件不符,响应不实。符合性审查未通过。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穗保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威鹏能源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高木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一路良基大厦6层619
中标(成交)金额: 395,0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
品牌 | 桂安 |
规格型号 | MFT/ABCE30 |
数量 | 10 台 |
单价(人民币) | 560 元 |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李竟溪,康莉,刘芳,武春江,储颖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商务需求 | 技术部分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深圳市高木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 395,000.00 | 12.0000 | 52.4700 | 5.0000 | 28.8478 | 98.3178 |
深圳穗保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 425,175.00 | 12.0000 | 53.0000 | 5.0000 | 24.1204 | 94.1204 |
深圳市威鹏能源有限公司 | 379,830.00 | 12.0000 | 45.5800 | 5.0000 | 30.0000 | 92.5800 |
八、公告期限
2025年07月25日至2025年07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王老师,(0755)26732882
项目联系人: 梁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梁老师收-SZUCG20250451HW”)
十一、附件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2025年消防器材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30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属于零售行业;制造商为广东平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50人,营业收入为 369 万元,资产总额为 26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4*4型灭火器箱(304不锈钢材质)、2*4型灭火器箱(304不锈钢材质),属于零售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天正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00 人,营业收入为 300 万元,资产总额为 42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3.应急照明灯,属于零售行业;制造商为广东敏华电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80 人,营业收入为 200 万元,资产总额为 19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4.消防水带,属于零售行业;制造商为江苏三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50人,营业收入为 200 万元,资产总额为 15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5.消防器材柜,属于零售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市高木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900 万元,资产总额为 50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6.消防手动破拆工具组,属于零售行业;制造商为山东泛泰救援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68 人,营业收入为 680 万元,资产总额为 30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 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