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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UCG20250347FW 艺术综合楼家具设计监理综合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5/07/07 17:30:10

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347FW

二、项目名称:

艺术综合楼家具设计监理综合服务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费率(费率/%)

1

广东省先进家居产业研究院

1.88

2

深圳市圳华腾科技有限公司

1.83

3

深圳市自然米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1.85

4

深圳林竹家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80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圳华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米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东省先进家居产业研究院

供应商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南一路1号潮联创业中心6楼614-616室

中标(成交)金额: 1.88%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艺术综合楼家具设计监理综合服务

服务范围

1.家具清单及初步款式选型设计;2.技术参数及质量验收标准编制;3.技术答疑;4.图纸评审、小样确认及打样样品的评审;5.大货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进度监督、现场安装监督;6.原辅材料抽样与检测;7.成品半成品抽样与检测;8.出具

货物质量验收报告;9.协助采购方进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

签订合同后服务至“三、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一)服务内容”中全部服务完成及艺术综合楼家具项目实施并验收合格为止。项目服务完成及艺术综合楼家具项目实施并验收合格后,中标人继续提供质量维护监督服务(监督期1年),包括家具损坏原因分析、出具整改方案、突发状况跟进等内容。

服务标准

(1)中标人应对采购项目的相关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结果报告,监理报告应该包括所有采购项目所有产品;(2)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上应有CMA标识并提供检测机构的CMA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证明;(3)中标人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所出具的文件需盖中标单位公章。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马臻,单宝忠,钟明霞,王又民,陈瑞良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投标费率(%)

技术

综合实力

诚信情况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广东省先进家居产业研究院

1.88

27.4400

39.9000

5.0000

19.1716

91.5116

深圳市圳华腾科技有限公司

1.83

22.9000

18.4500

5.0000

19.6364

65.9864

深圳市自然米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1.85

19.9200

5.0000

5.0000

19.4012

49.3212

深圳林竹家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80

19.1200

5.0000

5.0000

20.0000

49.1200

八、公告期限

2025年07月07日至2025年07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钟老师,(0755)2653119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老师收-SZUCG20250347FW”)

十一、附件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项目名称)艺术综合楼家具设计监理综合服务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艺术综合楼家具设计监理综合服务,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广东省先进家居产业研究院,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78万元,资产总额为1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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