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347FW
二、项目名称:
艺术综合楼家具设计监理综合服务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费率(费率/%) | 1 | 广东省先进家居产业研究院 | 1.88 | 2 | 深圳市圳华腾科技有限公司 | 1.83 | 3 | 深圳市自然米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 1.85 | 4 | 深圳林竹家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80 |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圳华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然米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东省先进家居产业研究院
供应商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南一路1号潮联创业中心6楼614-616室
中标(成交)金额: 1.88%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艺术综合楼家具设计监理综合服务 |
服务范围 | 1.家具清单及初步款式选型设计;2.技术参数及质量验收标准编制;3.技术答疑;4.图纸评审、小样确认及打样样品的评审;5.大货生产过程质量监督、进度监督、现场安装监督;6.原辅材料抽样与检测;7.成品半成品抽样与检测;8.出具 货物质量验收报告;9.协助采购方进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
服务要求 | 详见招标文件 |
服务时间 | 签订合同后服务至“三、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一)服务内容”中全部服务完成及艺术综合楼家具项目实施并验收合格为止。项目服务完成及艺术综合楼家具项目实施并验收合格后,中标人继续提供质量维护监督服务(监督期1年),包括家具损坏原因分析、出具整改方案、突发状况跟进等内容。 |
服务标准 | (1)中标人应对采购项目的相关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结果报告,监理报告应该包括所有采购项目所有产品;(2)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上应有CMA标识并提供检测机构的CMA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证明;(3)中标人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所出具的文件需盖中标单位公章。 |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马臻,单宝忠,钟明霞,王又民,陈瑞良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费率(%) | 技术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广东省先进家居产业研究院 | 1.88 | 27.4400 | 39.9000 | 5.0000 | 19.1716 | 91.5116 |
深圳市圳华腾科技有限公司 | 1.83 | 22.9000 | 18.4500 | 5.0000 | 19.6364 | 65.9864 |
深圳市自然米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 1.85 | 19.9200 | 5.0000 | 5.0000 | 19.4012 | 49.3212 |
深圳林竹家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80 | 19.1200 | 5.0000 | 5.0000 | 20.0000 | 49.1200 |
八、公告期限
2025年07月07日至2025年07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钟老师,(0755)26531196
项目联系人: 梁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梁老师收-SZUCG20250347FW”)
十一、附件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项目名称)艺术综合楼家具设计监理综合服务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艺术综合楼家具设计监理综合服务,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广东省先进家居产业研究院,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78万元,资产总额为1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