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集中采购
SZUCG20250314HW 风槐斋、雨鹃斋宿舍窗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5/06/11 15:01:06

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314HW

二、项目名称:

风槐斋、雨鹃斋宿舍窗帘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1

广州仙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87,968.00

2

深圳市优之雅窗饰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177,786.40

3

深圳市华晟辉纺织品有限公司

90,851.20

4

云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42,792.00

5

深圳市霍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27,128.00

其中: 深圳东仓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未提交营业执照。资格审查未通过。

深圳市欧丰名布艺有限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全、不明或不实:未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检测报告查询记录的截图,符合性审查未通过。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优之雅窗饰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晟辉纺织品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州仙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黄石西路428号首层E11房号

中标(成交)金额: 187,968.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遮光布帘

品牌

仙芝

规格型号

280/JG-07

数量

3132.8米

单价(人民币)

40元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叶萍,冯玉春,储颖,杨一,邹永东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投标报价(元)

商务需求

技术部分

综合实力

诚信情况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广州仙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87,968.00

8.0000

51.0000

3.0000

5.0000

15.9500

82.9500

深圳市优之雅窗饰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177,786.40

8.0000

48.3000

3.0000

5.0000

16.8634

81.1634

深圳市华晟辉纺织品有限公司

90,851.20

8.0000

28.8000

0.0000

5.0000

33.0000

74.8000

云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42,792.00

8.0000

45.6000

3.0000

5.0000

12.3484

73.9484

深圳市霍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27,128.00

8.0000

28.8000

0.0000

5.0000

13.2000

55.0000

八、公告期限

2025年06月11日至2025年06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钟老师,(0755)2653119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老师收-SZUCG20250314HW”)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风槐斋、雨鹃斋宿舍窗帘)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遮光布帘),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仙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 人,营业收入为1100 万元,资产总额为225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布带布钩),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仙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 人,营业收入为1100 万元,资产总额为225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3.(窗帘轨道),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仙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 人,营业收入为1100 万元,资产总额为225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

151/ 200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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