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60460FW
二、项目名称:
同行专家通讯评审服务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广州市博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443,500.00 | 2 | 学术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350,900.00 | 3 | 深圳市盈进科技有限公司 | 350,000.00 | 4 | 广州市浙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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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学术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盈进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州市博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长源路21号有园·长湴大学堂创新园自编14-3单元
中标(成交)金额: 443,5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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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同行专家通讯评审服务 | 服务范围 | 详见招标文件 | 服务要求 | 要求评审专家所在学校的当前学科评估等级或QS世界大学排名相近或高于本校。 要求中标人按我校专家鉴定意见函格式返回专家意见。 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方案。 | 服务时间 | 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服务期限到期,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但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如采购人对履约情况不满意,采购人不再续约。 | 服务标准 | 验收主体:深圳大学验收时间:每批次服务成果交付后45个自然日内。 验收方式:分期验收验收程序: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采购人确认验收材料无误→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内容:每一批次带有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表,汇总表数据对接api,能无缝衔接到校内系统。 验收标准:履约情况与投标响应及合同约定相符。项目验收应达到全部指标合格,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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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徐筠涵,罗浩斌,林广银,卫功奎,杨玉英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技术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广州市博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443,500.00 | 48.8000 | 35.0000 | 5.0000 | 7.8918 | 96.6918 |
学术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350,900.00 | 48.5000 | 24.0000 | 5.0000 | 9.9744 | 87.4744 |
深圳市盈进科技有限公司 | 350,000.00 | 36.5000 | 0.0000 | 5.0000 | 10.0000 | 51.5000 |
广州市浙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50,000.00 | 36.5000 | 1.5000 | 5.0000 | 7.7778 | 50.7778 |
八、公告期限
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如认为中标结果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登录“深圳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依次点击“采购结果”-“采购结果质疑”-“发起质疑”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并同步提交纸质质疑材料原件。纸质材料可选择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邮寄交邮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接收地址为: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7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请务必注意,质疑的有效时间及受理依据,均以系统提交时间与纸质材料送达时间中较晚发生的时间为准;若系统内提交的电子版质疑内容与后续送达的纸质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将统一以最晚收到的材料作为最终处理依据。请各供应商知悉并妥善安排,确保材料及时、一致地提交。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深圳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点击“采购结果”菜单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徐老师,(0755)86939675
项目联系人: 梁老师
联系方式: szucgps@126.com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同行专家通讯评审服务)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同行专家通讯评审服务),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广州市博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人,营业收入为561.80万元,资产总额为554.2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