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及要求
(1)中标人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在采购方提出用人需求后15日内按医院要求提供相关人员,劳务派遣服务人员按照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关岗位职责,有效开展工作。
(2)如受聘者在3个月内表现不佳造成相关科室或部门受到严重影响,科室或部门要求退回劳务派遣人员,中标人不得收取本次服务费。
(3)中标人负责所有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计生等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并为劳务派遣服务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处理保险理赔、发放经济补偿金、管理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4)中标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经医院核准的发放标准,向全体劳务派遣服务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和其他薪酬。非经医院的书面通知,不得扣发劳务派遣服务人员工资和其他薪酬,不得缩减或变更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缴付金额和险种。
(5)劳务派遣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中标人:
1.员工身体健康状况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2.严重违反采购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所有劳务派遣服务人员必须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对不合格的人员,采购方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相关工作的劳务派遣服务人员,中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换,保证医院的正常工作。
(7)所有劳务派遣服务人员需进行岗前培训并由采购方面试通过后方可上岗。中标方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教育,使所有劳务派遣服务人员树立标准化观念、专业化观念,不断提高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并改善其工作态度。
(8)中标人须保持人员岗位的稳定性,确保岗位不出现用人空缺。
(9)投标供应商须满足以下要求:
1.承担劳务派遣服务人员入离职、薪酬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工伤等劳动关系手续办理。
2.出现意外情况时,接到采购方电话,一般情况时≤3小时响应,紧急情况时≤1小时响应。
3.承担员工招聘、培训。
4.采购方提出用人需求后15日内按采购方要求提供相关岗位人员。
5.中标人全面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纠纷处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中标服务商接到采购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7.全体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间由采购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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