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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UCG20260372EQ 锥形量热仪等一批设备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6/08/25 16:25:29

一、项目编号:

SZUCG20260372EQ

二、项目名称:

锥形量热仪等一批设备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1

深圳市诺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469,500.00

2

四川中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89,500.00

3

费尔曼安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460,000.00

4

广州泰冉科技有限公司

481,000.00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四川中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费尔曼安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诺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宝安大道4002碧海名园28座1403,518000

中标(成交)金额: 469,5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锥形量热仪

品牌

中诺仪器

规格型号

ZY6243-I-PC

数量

1台

单价(人民币)

362000元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陈大柱,钟尖,张勇,江志添,杨一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投标报价(元)

商务需求

技术部分

诚信情况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深圳市诺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469,500.00

12.0000

53.0000

5.0000

29.3930

99.3930

四川中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89,500.00

12.0000

45.5800

5.0000

25.3728

87.9528

费尔曼安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460,000.00

12.0000

38.1600

5.0000

30.0000

85.1600

广州泰冉科技有限公司

481,000.00

12.0000

36.5700

5.0000

25.8212

79.3912

八、公告期限

2026年08月25日至2026年08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如认为中标结果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登录“深圳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依次点击“采购结果”-“采购结果质疑”-“发起质疑”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并同步提交纸质质疑材料原件。纸质材料可选择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邮寄交邮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接收地址为: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7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请务必注意,质疑的有效时间及受理依据,均以系统提交时间与纸质材料送达时间中较晚发生的时间为准;若系统内提交的电子版质疑内容与后续送达的纸质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将统一以最晚收到的材料作为最终处理依据。请各供应商知悉并妥善安排,确保材料及时、一致地提交。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深圳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点击“采购结果”菜单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陈老师,(0755)86713970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老师

联系方式: 075526531045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锥形量热仪等一批设备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锥形量热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中诺仪器(广东)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6人,营业收入为3559万元,资产总额为439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烟密度测试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南京炯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4人,营业收入为1864万元,资产总额为224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3. 全自动氧指数测定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南京炯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4人,营业收入为1864万元,资产总额为224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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