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42925FW
二、项目名称:
汇智楼二楼至五楼室内空间提升工程监理服务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费率(费率/%) | 投标文件解密状态 | 1 | 深圳市中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68 | 正常解密 | 2 | 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1.60 | 正常解密 | 3 | 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80 | 正常解密 | 4 | 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1.60 | 正常解密 | 5 | 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2.10 | 正常解密 |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中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社区前进一路163号大富豪前进一路139号3A09,518100
中标(成交)金额: 1.68%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汇智楼二楼至五楼室内空间提升工程监理服务 |
服务范围 | 详见招标文件 |
服务要求 | 详见招标文件 |
服务时间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及结决算完成。 |
服务标准 | 详见招标文件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宋亚伟,王贤坤,詹勇,林晓东,陈瑞良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费率(%) | 技术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深圳市中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68 | 55.0000 | 30.0000 | 5.0000 | 9.5364 | 99.5364 |
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1.60 | 55.0000 | 30.0000 | 5.0000 | 9.0000 | 99.0000 |
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80 | 55.0000 | 30.0000 | 5.0000 | 8.8889 | 98.8889 |
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1.60 | 55.0000 | 26.9000 | 5.0000 | 10.0000 | 96.9000 |
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2.10 | 55.0000 | 24.8000 | 5.0000 | 6.8571 | 91.6571 |
八、公告期限
2024年12月09日至2024年12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刘老师,(0755)2653 0836
项目联系人: 梁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梁老师收-SZUCG20242925FW”)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汇智楼二楼至五楼室内空间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汇智楼二楼至五楼室内空间提升工程监理服务(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深圳市中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6人,营业收入为963.155661万元,资产总额为2319.20757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