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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UCG20260117FW 芯片MPW流片技术服务 变更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6/04/28 09:18:10

一、项目编号:

SZUCG20260117FW

二、项目名称:

芯片MPW流片技术服务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1

上海芯问科技有限公司

680,000.00

2

佛山臻智微芯科技有限公司

677,000.00

3

苏州万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716,800.00

4

理工智数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752,000.00

5

合肥酷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28,000.00

6

北京亿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754,900.00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苏州万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佛山臻智微芯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内佛高科技智库中心A座科研楼A603室

中标(成交)金额: 677000.00 元

变更事由:原中标供应商上海芯问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现顺延至佛山臻智微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芯片MPW流片技术服务

服务范围

28nmCMOS工艺平台的MPW流片服务,包括工艺支持、掩模芯片制造及交付。

服务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365个日历日)内完成芯片加工及交付。具体进度节点要求:合同签订后,中标方应于2026年05月06日之前完成投片工作,包括提交终版版图数据,DRC报告,投片文档。

服务标准

详见采购文件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高帅,钟金明,刘芳,杨剑,陈波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投标报价(元)

技术

综合实力

诚信情况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上海芯问科技有限公司

680,000.00

24.0000

32.5000

5.0000

22.4007

83.9007

佛山臻智微芯科技有限公司

677,000.00

23.8000

15.0000

5.0000

25.0000

68.8000

苏州万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716,800.00

19.1000

10.0000

5.0000

23.6119

57.7119

理工智数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752,000.00

17.1000

7.0000

5.0000

20.2560

49.3560

合肥酷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28,000.00

2.5000

7.0000

5.0000

23.2486

37.7486

北京亿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754,900.00

0.0000

0.0000

5.0000

20.1782

25.1782

八、公告期限

2026年04月28日至2026年05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7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袁老师,13524963864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老师

联系方式: 075526532310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投标人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 参加深圳大学的芯片MPW流片技术服务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芯片MPW流片技术服务,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佛山臻智微芯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1人,营业收入为5764.4085万元,资产总额为3140.438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 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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