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60104HW
二、项目名称:
高温液态金属泄漏振动声学验证专用材料及组件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阳江市恒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426,796.00 | 2 | 深圳市鑫鑫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482,834.00 | 3 | 武汉希帆科技有限公司 | 48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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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鑫鑫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武汉希帆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阳江市恒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五谷围开发区F24号地10号
中标(成交)金额: 426,796.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模拟注入头专用材料 | |
品牌 | 恒昇 | |
规格型号 | 所投货物为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定制)/核心产品 | |
数量 | 1套 | |
单价(人民币) | 93509.00 元 |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黄熙,刘芳,陈波,梁正平,林晓东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商务需求 | 技术部分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阳江市恒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426,796.00 | 10.0000 | 35.0000 | 0.0000 | 5.0000 | 45.0000 | 95.0000 |
深圳市鑫鑫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482,834.00 | 10.0000 | 35.0000 | 0.0000 | 5.0000 | 35.7995 | 85.7995 |
武汉希帆科技有限公司 | 485,000.00 | 10.0000 | 35.0000 | 0.0000 | 5.0000 | 35.6397 | 85.6397 |
八、公告期限
2026年04月13日至2026年04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7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黄老师,13620204192
项目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方式: 075526532310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高温液态金属泄漏振动声学验证专用材料及组件)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高温液态金属罐体组件),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阳江市恒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61.91万元,资产总额为57.4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2.(模拟注入头专用材料),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阳江市恒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61.91万元,资产总额为57.4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3.(数据采集分析组件),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北京东方振动和噪声技术研究所),从业人员49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4.(数据测量组件),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北京东方振动和噪声技术研究所),从业人员49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5.(高温电荷型压电加速度传感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阳江市恒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61.91万元,资产总额为57.4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6.(电荷放大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阳江市恒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61.91万元,资产总额为57.4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7.(声压传感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阳江市恒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61.91万元,资产总额为57.4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