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898FW
二、项目名称:
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服务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学术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00 | 2 | 广州市博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180,000.00 | 3 | 广州云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192,000.00 | 4 | 深圳市盈进科技有限公司 | 20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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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广州市博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学术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 号今典花园9 号楼2 层 56 号
中标(成交)金额: 150,0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服务 |
服务范围 | 深圳大学机电与控制工程学院采购2026年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服务,供应商提供同行评议专家资源和评议过程技术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将研究生学位论文送至同行专家处进行评阅,并在规定时间内回收评阅书。 |
服务要求 |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
服务时间 |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是否续签服务合同。续签合同实质性内容与首次签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最多续签2次合同,每次最长1年。前后三次签约总服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
服务标准 |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邢凤飞,单宝忠,张家强,张勇,王又民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技术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学术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00 | 44.9000 | 32.5000 | 5.0000 | 10.0000 | 92.4000 |
广州市博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180,000.00 | 41.5000 | 35.0000 | 5.0000 | 8.3333 | 89.8333 |
广州云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192,000.00 | 35.2000 | 5.9000 | 5.0000 | 7.8125 | 53.9125 |
深圳市盈进科技有限公司 | 204,000.00 | 35.3000 | 0.0000 | 5.0000 | 7.3529 | 47.6529 |
八、公告期限
2026年01月26日至2026年01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邢老师,(0755)22673861
项目联系人: 梁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梁老师收-SZUCG20250898FW”)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服务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服务),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学术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3人,营业收入为6869.71万元,资产总额为6144.6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 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