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集中采购
SZUCG20250798FW 护理学训练系统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5/12/16 15:31:47

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798FW

二、项目名称:

护理学训练系统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1

深圳市万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85,000.00

2

深圳智维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96,500.00

3

深圳九间科技有限公司

397,800.00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智维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九间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万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177-180栋1006

中标(成交)金额: 385,0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护理学训练系统

服务范围

1、护理学训练系统搭建与交付:需完成护理学训练系统的搭建及交付工作,包括提供虚实融合训练模块(数字人)、虚拟仿真课程资源(覆盖静脉输液、用药护理等核心技能),支持多终端访问,完成系统上线。2、护理课程开发:需根据教学需求开发护理课程,基于知识、技能、思维、沟通能力等整合目标,通过模拟临床真实场景设计课程内容,支持实验项目及案例模板场景配置,确保课程符合循证依据的整体护理教学要求。3、培训与指导服务:需为护理学师生提供系统操作、教学方法及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师生熟练运用系统功能。

服务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工作内容。2、维保期限: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5年的免费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包含系统功能升级、数据迁移服务)。

服务标准

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中标人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投标响应进行验收。供应商须交付与项目相关的源代码。项目验收应达到全部指标合格,包括提供源代码完整性。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李德香,林晓东,姚秀兰,梁正平,武春江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投标报价(元)

技术

综合实力

诚信情况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深圳市万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85,000.00

45.4800

15.0000

5.0000

10.0000

75.4800

深圳智维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96,500.00

34.2800

3.0000

5.0000

9.7100

51.9900

深圳九间科技有限公司

397,800.00

33.0800

3.0000

5.0000

8.7104

49.7904

八、公告期限

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韩老师,(0755)21839932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老师收-SZUCG20250798FW”)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护理学训练系统)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护理学训练系统),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挪度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44人,营业收入为33445万元,资产总额为23206.3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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