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798FW
二、项目名称:
护理学训练系统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深圳市万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385,000.00 | 2 | 深圳智维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96,500.00 | 3 | 深圳九间科技有限公司 | 397,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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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智维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九间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万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177-180栋1006
中标(成交)金额: 385,0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护理学训练系统 |
服务范围 | 1、护理学训练系统搭建与交付:需完成护理学训练系统的搭建及交付工作,包括提供虚实融合训练模块(数字人)、虚拟仿真课程资源(覆盖静脉输液、用药护理等核心技能),支持多终端访问,完成系统上线。2、护理课程开发:需根据教学需求开发护理课程,基于知识、技能、思维、沟通能力等整合目标,通过模拟临床真实场景设计课程内容,支持实验项目及案例模板场景配置,确保课程符合循证依据的整体护理教学要求。3、培训与指导服务:需为护理学师生提供系统操作、教学方法及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师生熟练运用系统功能。 |
服务要求 | 详见采购文件 |
服务时间 |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工作内容。2、维保期限: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5年的免费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包含系统功能升级、数据迁移服务)。 |
服务标准 | 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中标人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投标响应进行验收。供应商须交付与项目相关的源代码。项目验收应达到全部指标合格,包括提供源代码完整性。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李德香,林晓东,姚秀兰,梁正平,武春江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技术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深圳市万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385,000.00 | 45.4800 | 15.0000 | 5.0000 | 10.0000 | 75.4800 |
深圳智维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96,500.00 | 34.2800 | 3.0000 | 5.0000 | 9.7100 | 51.9900 |
深圳九间科技有限公司 | 397,800.00 | 33.0800 | 3.0000 | 5.0000 | 8.7104 | 49.7904 |
八、公告期限
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韩老师,(0755)21839932
项目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黄老师收-SZUCG20250798FW”)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护理学训练系统)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护理学训练系统),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挪度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44人,营业收入为33445万元,资产总额为23206.3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