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737EQ
二、项目名称:
垂直电泳系统(含基础电源)等一批设备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深圳市威鹏能源有限公司 | 493,100.00 | 2 | 深圳市华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691,500.00 | 3 | 深圳亚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677,500.00 | 4 | 深圳佰生科技有限公司 | 622,000.00 |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华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亚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威鹏能源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4005号泰和花园3栋404
中标(成交)金额: 493,1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垂直电泳系统(含基础电源) | |
品牌 | 世纪鸿基 | |
规格型号 | 电源:HJ-600C两板垂直槽:HJ-Mini01四板垂直槽:HJ-Mini04 | |
数量 | 12套 | |
单价(人民币) | 16040元 |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杨一,钟明霞,稂丽萍,王小民,黄淑霞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商务需求 | 技术部分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深圳市威鹏能源有限公司 | 493,100.00 | 8.0000 | 54.0000 | 0.0000 | 5.0000 | 30.0000 | 97.0000 |
深圳市华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691,500.00 | 8.0000 | 54.0000 | 3.0000 | 5.0000 | 23.7696 | 93.7696 |
深圳亚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677,500.00 | 8.0000 | 25.0020 | 0.0000 | 5.0000 | 21.8347 | 59.8367 |
深圳佰生科技有限公司 | 622,000.00 | 8.0000 | 19.6020 | 0.0000 | 5.0000 | 23.7830 | 56.3850 |
八、公告期限
2025年12月08日至2025年12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杨老师,(0755)86671973
项目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刘老师收-SZUCG20250737EQ”)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垂直电泳系统(含基础电源)等一批设备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垂直电泳系统,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北京鸿涛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68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项目名称:垂直电泳系统(含基础电源),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北京鸿涛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68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项目名称:水平电泳系统,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北京鸿涛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68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项目名称:水平电泳系统(含基础电源),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北京鸿涛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68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项目名称:凝胶成像系统,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北京鸿涛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68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