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838EQ
二、项目名称:
台式冷冻离心机等一批设备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东方理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956,800.00 | 2 | 深圳天水生物设备有限公司 | 961,500.00 | 3 | 深圳市环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80,000.00 |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天水生物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东方理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23号楼七层701A和716室
中标(成交)金额: 956,8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高速冷冻离心机 | |
品牌 | 广州吉迪仪器有限公司(吉迪) | |
规格型号 | JIDI-18R-Plus | |
数量 | 12台 | |
单价(人民币) | 33,000元 |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杨一,钟明霞,稂丽萍,王小民,黄淑霞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商务需求 | 技术部分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东方理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956,800.00 | 8.0000 | 54.0000 | 3.0000 | 5.0000 | 20.2062 | 90.2062 |
深圳天水生物设备有限公司 | 961,500.00 | 8.0000 | 46.7100 | 0.0000 | 5.0000 | 18.0967 | 77.8067 |
深圳市环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80,000.00 | 8.0000 | 32.9400 | 0.0000 | 5.0000 | 30.0000 | 75.9400 |
八、公告期限
2025年12月08日至2025年12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杨老师,(0755)86671973
项目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刘老师收-SZUCG20250838EQ”)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台式冷冻离心机等一批设备)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高速冷冻离心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吉迪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3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2.(高速冷冻离心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吉迪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3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3.(冷冻离心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吉迪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3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4.(台式冷冻离心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吉迪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3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5.(小型冷冻离心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吉迪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3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6.(常温低速离心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吉迪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3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7.(迷你离心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吉迪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3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8.(迷你离心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吉迪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360万元,属于(微118型企业);9.(微型离心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吉迪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3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