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21139GC
二、项目名称:
三号艺栈公共区域修缮工程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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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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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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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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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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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4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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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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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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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4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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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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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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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8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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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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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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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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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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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丽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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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8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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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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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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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2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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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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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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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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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311栋F501,518048
中标(成交)金额: 375,420.94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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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艺栈公共区域修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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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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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三号艺栈公共区域修缮工程,三号艺栈二层、三层、五层办公区域内墙面铲除油漆并重新喷涂、新增隔墙、地面翻新及灯具更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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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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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期为45 天以内,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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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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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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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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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1442011201117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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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周兆平,单宝忠,陈瑞良,黄海云,罗嘉铭
投标供应商/ 分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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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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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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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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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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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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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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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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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4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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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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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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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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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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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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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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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4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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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5.0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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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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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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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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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8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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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5
|
5.0
|
18.0
|
3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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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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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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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71.76
|
27.6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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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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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1
|
8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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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丽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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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8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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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5.0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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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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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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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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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2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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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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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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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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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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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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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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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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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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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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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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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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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告期限
2022年09月16日至2022年09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6室,谢老师。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 (0755)2695 8208
项目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黄老师收-SZUCG20221139GC”)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三号艺栈公共区域修缮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三号艺栈公共区域修缮工程,属于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95余人,营业收入为97745万元,资产总额为2836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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