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21302GC
二、项目名称:
P3原建筑墙体拆除和恢复工程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深圳市丽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425,491.16
|
2
|
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484,010.58
|
3
|
深圳市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12,148.88
|
4
|
广东鑫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438,061.59
|
5
|
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489,637.92
|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丽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南海大道1079号花园城数码大厦B座一单元507
中标(成交)金额: 425,491.16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P3原建筑墙体拆除和恢复工程
|
施工范围
|
1.墙面、楼地面、门窗拆除及重建;2.砖砌体拆除;3.钢筋制安;4.空调系统拆除及安装;5.消火栓系统拆除及安装等。具体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施工工期
|
总工期为 30 天以内,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方通知为准。
|
项目经理
|
姚夫海
|
执业证书信息
|
粤1232011201104272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李玉军,于厚春,李彤,王贤坤,王晓梅
投标供应商/ 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技术部分
|
诚信部分
|
综合实力部分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深圳市丽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425491.16
|
31.5
|
7.0
|
17.2
|
40.0
|
95.7
|
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484010.58
|
32.45
|
7.0
|
18.0
|
33.406
|
90.856
|
深圳市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12148.88
|
28.55
|
7.0
|
16.4
|
33.232
|
85.182
|
广东鑫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438061.59
|
20.65
|
7.0
|
13.6
|
38.852
|
80.102
|
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489637.92
|
25.2
|
7.0
|
14.8
|
33.022
|
80.022
|
八、公告期限
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6室,谢老师。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贾老师 (0755) 8693 0596
项目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黄老师收-SZUCG20221302GC”)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P3原建筑墙体拆除和恢复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P3原建筑墙体拆除和恢复工程,属于建筑行行业;承接企业为深圳市丽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118,营业收入为万元:9772.60,资产总额为万元:2929.47,属于小型企业;
2.P3原建筑墙体拆除和恢复工程,属于建筑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深圳市丽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118,营业收入为万元:9772.60,资产总额为万元:2929.47,属于小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