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42264EQ
二、项目名称:
振荡培养箱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深圳市大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98,000.00 | 2 | 深圳市华德维康科技有限公司 | 195,000.00 | 3 | 青岛泰圣铭新材料有限公司 | 227,800.00 | 4 | 深圳市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40,000.00 | 5 | 深圳市金峻茂业科技有限公司 | 298,000.00 | 6 | 深圳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00 | 7 | 深圳市金锋瀛达科技有限公司 | 289,600.00 | 8 | 深圳市跃晟发展有限公司 | 320,000.00 |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华德维康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泰圣铭新材料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大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7区华联城市全景E、F、G栋G栋1512
中标(成交)金额: 198,0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振荡培养箱 | |
品牌 | 泰斯特 | |
规格型号 | TQZY-2520C | |
数量 | 2 套 | |
单价(人民币) | 99000.00 |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陈阳,邹亮,武春江,陈波,钟金明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商务需求 | 技术部分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深圳市大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98,000.00 | 8.0000 | 50.0000 | 0.0000 | 5.0000 | 33.4848 | 96.4848 |
深圳市华德维康科技有限公司 | 195,000.00 | 8.0000 | 48.2500 | 0.0000 | 5.0000 | 34.0000 | 95.2500 |
青岛泰圣铭新材料有限公司 | 227,800.00 | 8.0000 | 50.0000 | 0.0000 | 5.0000 | 26.1940 | 89.1940 |
深圳市凌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40,000.00 | 8.0000 | 50.0000 | 0.0000 | 5.0000 | 24.8625 | 87.8625 |
深圳市金峻茂业科技有限公司 | 298,000.00 | 8.0000 | 50.0000 | 0.0000 | 5.0000 | 20.0235 | 83.0235 |
深圳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00 | 8.0000 | 48.2500 | 0.0000 | 5.0000 | 19.8900 | 81.1400 |
深圳市金锋瀛达科技有限公司 | 289,600.00 | 8.0000 | 36.5000 | 0.0000 | 5.0000 | 20.6043 | 70.1043 |
深圳市跃晟发展有限公司 | 320,000.00 | 8.0000 | 38.2500 | 0.0000 | 5.0000 | 18.6469 | 69.8969 |
八、公告期限
2024年09月10日至2024年09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6室,谢老师。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陈老师,(0755)8693 9746
项目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刘老师收-SZUCG20242264EQ,0755-26531045”)
十一、附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振荡培养箱)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振荡培养箱),属于(其他为列明行业)行业;制造商为(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9人,营业收入为1836万元,资产总额为256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