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40038GC
二、项目名称:
南区连廊路面修缮工程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516,295.69 | 2 | 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97,579.21 | 3 | 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30,036.43 | 4 | 深圳市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26,843.63 | 5 | 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15,550.41 | 6 | 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10,873.44 | 7 | 深圳市景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22,188.52 |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7F-E
中标(成交)金额: 516,295.69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南区连廊路面修缮工程 |
施工范围 | 1.拆除原有防腐木地板及其龙骨;2.路面凿毛、植筋;3.细石混凝土地面;4.金刚砂耐磨地面;5.304#实心不锈钢排水槽等。 |
施工工期 | 总工期为30天以内,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方通知为准。 |
项目经理 | 王文俊 |
执业证书信息 | 粤2442017201800336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刘威,詹勇,陈文胜,蔡元庆,陈莹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技术部分 | 诚信部分 | 综合实力部分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516,295.69 | 32.0500 | 8.0000 | 19.0000 | 40.0000 | 99.0500 |
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97,579.21 | 31.7500 | 8.0000 | 19.0000 | 39.4294 | 98.1794 |
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30,036.43 | 31.0500 | 8.0000 | 19.0000 | 37.0149 | 95.0649 |
深圳市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26,843.63 | 31.4500 | 8.0000 | 17.8000 | 37.2392 | 94.4892 |
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15,550.41 | 31.6000 | 8.0000 | 16.0000 | 38.0549 | 93.6549 |
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10,873.44 | 26.9000 | 8.0000 | 8.9000 | 38.4033 | 82.2033 |
深圳市景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22,188.52 | 23.4500 | 8.0000 | 11.0000 | 39.5486 | 81.9986 |
八、公告期限
2024年02月05日至2024年02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6室,谢老师。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刘老师(0755)26530836
项目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黄老师收-SZUCG20240038GC”)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南区连廊路面修缮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南区连廊路面修缮工程,属于建筑业行业;承建企业为深圳市德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5人,营业收入为5150.5978405万元,资产总额为3827.01116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单位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