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21979GC
二、项目名称: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致真楼三间房修缮工程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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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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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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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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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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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3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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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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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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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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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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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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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6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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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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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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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4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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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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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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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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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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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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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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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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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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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成工业区47栋A红山大厦、B桦穗大厦A508,518000
中标(成交)金额: 348,322.48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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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致真楼三间房修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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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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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抹灰面油漆;2.地面地毯;3.石膏板隔墙及吊顶;4.墙面装饰板;4.强弱电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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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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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期为45天以内,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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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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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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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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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14420212022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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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刘威,马利军,章礼富,巫俊强,姚兆军
投标供应商/ 分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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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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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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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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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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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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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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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48322.48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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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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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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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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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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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23.56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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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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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3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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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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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52643.25
|
8.0
|
27.3
|
19.0
|
33.234
|
87.534
|
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40435.38
|
8.0
|
27.05
|
14.2
|
36.237
|
85.487
|
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39899.57
|
8.0
|
26.75
|
14.2
|
36.295
|
8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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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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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92.01
|
8.0
|
23.75
|
13.4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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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5
|
深圳市美佳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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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16.02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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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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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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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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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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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告期限
2022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6室,谢老师。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刘老师(0755)2653 083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谢老师收-SZUCG20221979GC”)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致真楼三间房修缮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致真楼三间房修缮工程),属于(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深圳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381.562957万元,资产总额为539.42528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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