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31711EQ
二、项目名称:
牙科电动抽吸系统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深圳市颢锦科技有限公司 | 245,000.00 | 2 | 四川恒鑫泰达科技有限公司 | 270,000.00 | 3 | 深圳市汇元德科技有限公司 | 253,000.00 | 4 | 深圳市明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94,500.00 | 5 | 海晟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294,900.00 | 6 | 深圳市启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294,800.00 |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四川恒鑫泰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元德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颢锦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布龙路155号金域揽峰花园1栋A座904
中标(成交)金额: 245,0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牙科电动抽吸系统 | |
品牌 | 山东宏润空压机科技有限公司 | |
规格型号 | HVS-20 | |
数量 | 1套 | |
单价(人民币) | 245,000.00元 |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曹军,戈早川,牛丽红,黄曼,郭金川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商务需求 | 技术部分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深圳市颢锦科技有限公司 | 245,000.00 | 9.0000 | 51.4100 | 3.0000 | 5.0000 | 30.0000 | 98.4100 |
四川恒鑫泰达科技有限公司 | 270,000.00 | 9.0000 | 49.8200 | 0.0000 | 5.0000 | 27.2222 | 91.0422 |
深圳市汇元德科技有限公司 | 253,000.00 | 9.0000 | 46.6400 | 0.0000 | 5.0000 | 29.0514 | 89.6914 |
深圳市明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94,500.00 | 9.0000 | 53.0000 | 0.0000 | 5.0000 | 22.4618 | 89.4618 |
海晟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294,900.00 | 9.0000 | 45.0500 | 0.0000 | 5.0000 | 24.9237 | 83.9737 |
深圳市启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294,800.00 | 9.0000 | 45.0500 | 0.0000 | 5.0000 | 22.4389 | 81.4889 |
八、公告期限
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6室,谢老师。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韩老师(0755)2183 9936
项目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黄老师收-SZUCG20231711EQ”)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牙科电动抽吸系统)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牙科电动抽吸系统),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山东宏润空压机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1 人,营业收入为4458.61 万元,资产总额为6817.52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