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30025FW
二、项目名称:
深圳大学总医院2023年租赁2台商务车服务项目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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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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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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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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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君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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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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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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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凯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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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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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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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浩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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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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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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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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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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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西凯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浩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君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31号杭钢富春大厦918-920室,518048
中标(成交)金额: 213,12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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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总医院2023年租赁2台商务车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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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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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座商务车2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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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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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人提供证件合法齐全的粤B车辆,车龄2年(含)以内商务车七人座共两台,每台行驶公里数小于3万公里。
2、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日内,车辆到位,并保证车辆手续齐全,正规合法,车况良好,车容美观,性能可靠,年检合格。交车时,中标人提供车辆需购置税完税证明。
3、保险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购买齐全的车辆保险及乘客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达到200万元(含)以上,每个座位购买10万元的乘客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车损险和盗抢险。
4、车辆保养:严格按照行驶里程保养,每行驶5000公里必须送厂保养。
5、维修保养期间,需提供同等规格、档次、标准的车辆供租方使用。
6、每辆车辆租赁费包含但不限于车辆年审费、保险费、维修保养费、牌照费、发票税金等费用,中标人不需要派驻司机,由采购方自行安排司机。
7、停车费、燃油费、过路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8、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车辆安全,如因车辆质量问题,安全技术问题、未正常完善保养或维修等因素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9、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中标方应根据国家有关交通法负责理赔和善后处理,在事故处理期间,需提供同等规格、档次、标准的替代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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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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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365个日历日)。
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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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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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中标人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投标响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达到全部指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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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李倩怡,戈早川,王又民,单宝忠,刘军
投标供应商/ 分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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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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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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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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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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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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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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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君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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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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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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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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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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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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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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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凯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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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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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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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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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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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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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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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浩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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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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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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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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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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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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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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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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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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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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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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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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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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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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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告期限
2023年03月14日至2023年03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6室,谢老师。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梁老师(0755)2183 9931或(0755)2183 9935
项目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黄老师收-SZUCG20230025FW”)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深圳大学总医院2023年租赁2台商务车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深圳大学总医院2023年租赁2台商务车服务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君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8495.02万元,资产总额为7956.6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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