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ZUCG20230929GC
二、项目名称:
致知楼104服务器房装修工程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 1 | 深圳市格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79,764.75 | 2 | 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56,254.12 | 3 | 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39,674.53 | 4 | 深圳恒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381,611.49 | 5 | 中建诚建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 375,173.44 | 6 | 亚美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 446,66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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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格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南光路168号荟芳园ABD栋D-30G
中标(成交)金额: 379,764.75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致知楼104服务器房装修工程 |
施工范围 | 1.吊顶天棚;2.抹灰面油漆;3.防静电地板;4.保温隔热天棚和楼地面;5.低压配电柜;6.嵌入式一体化监测主机;7.设备支架等。 |
施工工期 | 总工期为 45 天以内,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方通知为准。 |
项目经理 | 乔? |
执业证书信息 | 粤1442022202304425 |
七、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罗嘉铭,黄建军,戈早川,单宝忠,于厚春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技术部分 | 诚信部分 | 综合实力部分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深圳市格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79,764.75 | 31.9000 | 8.0000 | 17.8000 | 37.6604 | 95.3604 |
中众建设(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56,254.12 | 30.9000 | 8.0000 | 16.9000 | 38.1385 | 93.9385 |
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39,674.53 | 29.7000 | 8.0000 | 16.0000 | 40.0000 | 93.7000 |
深圳恒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381,611.49 | 26.4500 | 8.0000 | 13.6000 | 37.4781 | 85.5281 |
中建诚建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 375,173.44 | 18.0500 | 8.0000 | 11.2000 | 38.1213 | 75.3713 |
亚美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 446,662.89 | 18.8500 | 8.0000 | 8.0000 | 30.4189 | 65.2689 |
八、公告期限
2023年08月02日至2023年08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46室,谢老师。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刘老师(0755)2653 0836
项目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黄老师收-SZUCG20230929GC”)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致知楼104服务器房装修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致知楼104服务器房装修工程),属于(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深圳市格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43.42万元,资产总额为5.38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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